監管法律撮要 – 證監會建議改善打擊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
2020-12-14

最新消息: 證監會建議改善打擊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

 

自2012年3月起, 香港收緊財務機構的打擊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例[1], 並實施了數項完善[2]或擴大[3]制度的措施。為了引入FATF[4]就證券行業[5]的風險為本指引,證監會於2020年9月提出最新的完善措施[6]

諮詢文件載有對證監會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的修訂建議,以及主要的修訂建議概述如下。持牌法團(「持牌法團」) 可積極檢討其對打擊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現有管制, 以評估這些修訂建議生效的話所帶來的影響。

1. 增加對機構風險評估的指引

為推動風險為本的方法的實施, 證監會建議就持牌法團進行適當的機構風險評估(「機構風險評估」)加入額外要求。

修訂建議包括要求持牌法團考慮從相關的內部及外部來源取得數量及質量分析資料, 以識別、管理及減低風險, 並在機構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及應用程度與持牌法團的業務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相稱的情況下進行機構風險評估。

為評估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及釐定持牌法團的業務營運或持牌法團的客戶群可能代表的風險水平, 證監會提出適用於機構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評估的相關風險指標的經擴大清單(並非詳盡無遺)。

重要的是, 證監會建議持牌法團最少每兩年對其機構風險評估進行定期覆核, 或在發生對持牌法團的業務及所面對的風險有重大影響的觸發事件時更頻密地進行覆核。

持牌法團應採取在集團層面上減低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方針。為設計及實施適用於整個持牌法團所需的打擊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 持牌法團如設有經營與金融機構相同業務的外地分行及附屬企業, 便應進行適用於整個集團的風險評估。持牌法團如為某金融集團的成員, 可依賴適用於整個集團或地區層面的機構風險評估, 但評估須充分反映持牌法團在本地層面所面對的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2.對跨境代理關係的更大盡職審查要求


當與海外金融機構(即受代理機構)建立跨境代理關係時, 即使跨境代理關係涉及屬同一集團的相關外地金融機構, 持牌法團應採取額外盡職審查及其他措施, 以減低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7]

對於受代理機構帶來的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及盡職審查措施的範圍應予以評估, 評估方式是對所取得的有關受代理機構的資料進行定期(或在發生觸發事件時)覆核, 以確保有關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 並監察交易以偵測任何可能使受代理機構的風險狀況出現變化的預期以外或不尋常的活動。

此範圍的重點是銀行業, 因其與代理銀行之間的關係,但看來此方面的要求將會擴展至證劵業。

 

3. 根據風險為本的方法而訂的簡化及更嚴格的措施

證監會建議了一份經擴闊的示例清單, 列舉了簡化及更嚴格的客戶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措施
[8],幫助持牌法團更有效地評定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9] 例子包括:

• 評估客戶就交易所涉及的資金目的地及交易原因所提供的資料;
•規定出售收益須存入原先轉移投資款項的客戶銀行戶口, 特別是當出現頻密更改銀行戶口詳情的情況時; 及
•以獲轉授權力的資產管理公司身分行事, 但與轉授權力的海外管理公司的客戶並無業務關係, 則應取得相關投資者的額外客戶資料。

4.可疑交易及活動的預警指標之更嚴格清單

證監會建議改善現有的預警指標清單, 包括納入適用於證劵業的可疑交易及活動的新預警指標, 以及刪除因洗錢 /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衍變而重要性下降的預警指標。

應注意的是持牌法團不應以「核對清單」方式使用這些預警指標。各持牌法團需要考慮與其業務、風險狀況及其客戶的交易和活動模式相關的預警指標。

5.第三者存款及付款


一般來說,持牌法團應在以其客戶存入的資金為交易結算前,進行第三者存款盡職審查。證監會曾針對沒有嚴謹處理第三者存款或付款的持牌法團採取多項執法行動。然而, 似乎證監會亦意識到, 在以存入資金為交易結算前完成盡職審查總是不切實際的, 並提出修訂建議以在若干情況下容許延遲進行第三者存款盡職審查[10]

鑑於這些情況, 持牌法團應在其政策及程序中清楚界定如何識別這些例外情況, 以及可獲准延遲進行第三者存款盡職審查的情況, 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11]。如第三者存款盡職審查不能在合理時限內完成, 持牌法團應避免為該客戶進行進一步交易, 並評估是否有理據向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按此連結至諮詢文件全文。證監會歡迎於2020年12月18日或之前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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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前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2]主要透過經修訂指引及發出常見問題的方式進行。
[3]指定的非金融專業和行業, 如律師及會計師。

[4]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5]於2018年10月26日發表。

[6]與及修訂了證監會早前發出的通知。
[7]建議修改的《打擊洗錢指引》的第4.20段。
[8]建議修改的《打擊洗錢指引》的附錄C第1段。
[9]建議修改的《打擊洗錢指引》的附錄C第2段。
[10]建議修改的《打擊洗錢指引》的第11.9段。
[11]如欲了解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 請參閱建議修改的《打擊洗錢指引》的第11.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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