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法律撮要 – 证监会建议改善打击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
2020-12-14

最新消息: 证监会建议改善打击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

 

自2012年3月起, 香港收紧财务机构的打击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例[1], 并实施了数项完善[2]或扩大[3]制度的措施。为了引入FATF[4]就证券行业[5]的风险为本指引,证监会于2020年9月提出最新的完善措施[6]。  

咨询文件载有对证监会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的修订建议,以及主要的修订建议概述如下。持牌法团(「持牌法团」) 可积极检讨其对打击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现有管制, 以评估这些修订建议生效的话所带来的影响。

1. 增加对机构风险评估的指引

为推动风险为本的方法的实施, 证监会建议就持牌法团进行适当的机构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加入额外要求。

修订建议包括要求持牌法团考虑从相关的内部及外部来源取得数量及质量分析数据, 以识别、管理及减低风险, 并在机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及应用程度与持牌法团的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称的情况下进行机构风险评估。

为评估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及厘定持牌法团的业务营运或持牌法团的客户群可能代表的风险水平, 证监会提出适用于机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评估的相关风险指针的经扩大清单(并非详尽无遗)。

重要的是, 证监会建议持牌法团最少每两年对其机构风险评估进行定期复核, 或在发生对持牌法团的业务及所面对的风险有重大影响的触发事件时更频密地进行复核。

持牌法团应采取在集团层面上减低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方针。为设计及实施适用于整个持牌法团所需的打击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 持牌法团如设有经营与金融机构相同业务的外地分行及附属企业, 便应进行适用于整个集团的风险评估。持牌法团如为某金融集团的成员, 可依赖适用于整个集团或地区层面的机构风险评估, 但评估须充分反映持牌法团在本地层面所面对的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2.对跨境代理关系的更大尽职审查要求

当与海外金融机构(即受代理机构)建立跨境代理关系时, 即使跨境代理关系涉及属同一集团的相关外地金融机构, 持牌法团应采取额外尽职审查及其他措施, 以减低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
[7]

对于受代理机构带来的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及尽职审查措施的范围应予以评估, 评估方式是对所取得的有关受代理机构的数据进行定期(或在发生触发事件时)复核, 以确保有关资料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 并监察交易以侦测任何可能使受代理机构的风险状况出现变化的预期以外或不寻常的活动。

此范围的重点是银行业, 因其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关系,但看来此方面的要求将会扩展至证劵业。

3. 根据风险为本的方法而订的简化及更严格的措施

证监会建议了一份经扩阔的示例清单, 列举了简化及更严格的客户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措施
[8],帮助持牌法团更有效地评定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9], 例子包括:

•评估客户就交易所涉及的资金目的地及交易原因所提供的数据;
•规定出售收益须存入原先转移投资款项的客户银行户口, 特别是当出现频密更改银行户口详情的情况时; 及
•以获转授权力的资产管理公司身分行事, 但与转授权力的海外管理公司的客户并无业务关系, 则应取得相关投资者的额外客户资料。

4.可疑交易及活动的预警指针之更严格清单

证监会建议改善现有的预警指针清单, 包括纳入适用于证劵业的可疑交易及活动的新预警指标, 以及删除因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衍变而重要性下降的预警指标。

应注意的是持牌法团不应以「核对清单」方式使用这些预警指标。各持牌法团需要考虑与其业务、风险状况及其客户的交易和活动模式相关的预警指针。

5.第三者存款及付款

一般来说,持牌法团应在以其客户存入的资金为交易结算前,进行第三者存款尽职审查。证监会曾针对没有严谨处理第三者存款或付款的持牌法团采取多项执法行动。然而, 似乎证监会亦意识到, 在以存入资金为交易结算前完成尽职审查总是不切实际的, 并提出修订建议以在若干情况下容许延迟进行第三者存款尽职审查
[10]

鉴于这些情况, 持牌法团应在其政策及程序中清楚界定如何识别这些例外情况, 以及可获准延迟进行第三者存款尽职审查的情况, 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11]。如第三者存款尽职审查不能在合理时限内完成, 持牌法团应避免为该客户进行进一步交易, 并评估是否有理据向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按此连结至咨询文件全文。证监会欢迎于2020年12月18日或之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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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过《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前称《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2]主要透过经修订指引及发出常见问题的方式进行。
[3]指定的非金融专业和行业, 如律师及会计师。

[4]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

[5]于2018年10月26日发表。

[6]与及修订了证监会早前发出的通知。
[7]建议修改的《打击洗钱指引》的第4.20段。
[8]建议修改的《打击洗钱指引》的附录C第1段。
[9]建议修改的《打击洗钱指引》的附录C第2段。
[10]建议修改的《打击洗钱指引》的第11.9段。
[11]如欲了解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请参阅建议修改的《打击洗钱指引》的第11.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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