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撮要 — 2024年9月
2024-09-05

針對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因未能根據執法機構情報行事的首宗公開執法行動

 

概述

2024年8月30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支付工具條例》)第8Q條向微信支付香港有限公司(微信香港)就其違反該條文的合規要求處以875,000港元的罰款。這是針對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因未能根據執法機構情報行事而採取的首宗公開執法行動。

 

支付工具條例》第8Q

 

根據《支付工具條例》第8Q條,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必須確保履行有關持牌人的所有適用「最低準則」。《支付工具條例》附表3第2部載列了該等準則的範疇,包括(i)主要業務、(ii)財務資源、(iii)行政人員、董事和控權人的資格、知識和經驗、(iv)風險管理、(v)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 

 

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而言,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415章)(《反洗錢條例》)的規定以及金管局頒佈的措施。在這方面,《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反洗錢指引》)進一步載列了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必須採取的實際措施。

 

主要裁斷 

 

未有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反洗錢指引》第5.2段): 

 

微信香港在收到執法機構的潛在詐騙情報後沒有充分評估風險。在這方面,執法機構要求微信香港提供有關特定客戶及/或業務關係的資料。然而,在收到該等要求後,微信香港未能將有關情報歸類為觸發事件,導致沒有作出必要的盡職審查檢討。

 

未有進行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更嚴格盡職審查)(《反洗錢指引》第4.8.1段):

 

在被視為高風險的情況下,儘管接獲了執法機構的1,827宗情報,微信香港還是對與84名客戶相關的98個帳戶進行更嚴格盡職審查的措施延誤了達80至900天。

 

金管局的考量 

 

該裁定考慮到: 

•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 有必要向業界發出有關合規的具阻嚇資訊。 
• 微信香港實施補救措施的努力及其合作立場。 
• 微信香港過往沒有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要點 

 

此行動突顯了金管局要求所有持牌人建立強而有力的客戶盡職審查和更嚴格盡職審查框架的必要性。金融機構應重新審視對執法機構情報的處理,以確保符合監管標準。 

我們注意到自2022年以來,金管局已根據《反洗錢指引》4次對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採取紀律處分。其中,最近於2023年12月,金管局譴責TNG (Asia) Limited並命令其支付157.5萬港元罰款,原因是該公司沒有建立足夠和適當的交易監控系統、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和操作來預防或及早發現違規行為。顯然,在金管局對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監管議程中,反洗錢一直是及仍是其首要事項。隨著儲值支付工具的使用日益普遍及交易量不斷上升,我們預期金管局將繼續密切監察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採取的反洗錢措施,以維持香港的金融穩定性。

 

2024年何韋的監管、基金和虛擬資產業務贏取的讚譽

 

本行很高興與閣下分享,何韋的監管團隊及其成員在過去12個月內多次獲得認可,包括: 

• 榮獲《商法》「金融科技與區塊鏈」律師事務所獎項 
• 入圍《亞洲法律雜誌》「投資基金律師事務所」及「年度青年律師」(合夥人陳政匡) 
• 獲《金融時報》亞太區創新律師獎表彰為「金融科技與數位資產創新律師」。

這些讚譽反映了何韋的專注、專業知識以及以客戶為本界定了何韋的監管、基金和虛擬資產業務。本行很榮幸得到我們的尊敬客戶的信任和支援,這對我們在這專業法律領域的持續成功和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何韋的監管團隊現時由兩名合夥人、兩名顧問和四名律師(其中多人來自國際律師事務所)組成,是香港最大的專業金融服務監管法律業務之一。

本行就爭訟性和非爭訟性事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經常就兩方面為同一客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因此本行具有獨特的能力在所有監管和合規需求方面與客戶合作。我們的客戶包括銀行、經紀商、上市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財務投資者、保險公司和具規模的企業。本行也為董事、負責人員和主管人員、最高行政人員和持牌人等高級管理層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關於本行

 

何韋律師行是一所領先、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務結合律師的深厚經驗和遠見。

我們的主要業務領域包括:企業/商業事務及企業融資;商事及海事爭議解決;醫療疏忽及醫護;保險、人身傷害及專業彌償保險;僱傭;家庭及婚姻;信託資產保值;遺囑、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物業及建築物管理;銀行業務;欺詐行為;不良債務;基金投資;虛擬資產;金融服務/企業監管及合規事宜。


作為一家獨立的律師行,我們能將法律和商業上利益衝突的情況減至最低,為各行各業的客戶處理各種法律事務。本行合夥人在香港發展事業多年,對國際業務及亞洲地區業務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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