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撮要 — 2024年9月
2024-09-05

针对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因未能根据执法机构情报行事的首宗公开执法行动

 

概述

2024年8月30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584章)(《支付工具条例》)第8Q条向微信支付香港有限公司(微信香港)就其违反该条文的合规要求处以875,000港元的罚款。这是针对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因未能根据执法机构情报行事而采取的首宗公开执法行动。

 

支付工具条例》第8Q

 

根据《支付工具条例》第8Q条,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必须确保履行有关持牌人的所有适用「最低准则」。《支付工具条例》附表3第2部载列了该等准则的范畴,包括(i)主要业务、(ii)财务资源、(iii)行政人员、董事和控权人的资格、知识和经验、(iv)风险管理、(v)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 

 

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而言,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415章)(《反洗钱条例》)的规定以及金管局颁布的措施。在这方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反洗钱指引》)进一步载列了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必须采取的实际措施。

 

主要裁断 

 

未有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反洗钱指引》第5.2段): 

 

微信香港在收到执法机构的潜在诈骗情报后没有充分评估风险。在这方面,执法机构要求微信香港提供有关特定客户及/或业务关系的资料。然而,在收到该等要求后,微信香港未能将有关情报归类为触发事件,导致没有作出必要的尽职审查检讨。

 

未有进行更严格的尽职审查(更严格尽职审查)(《反洗钱指引》第4.8.1段):

 

在被视为高风险的情况下,尽管接获了执法机构的1,827宗情报,微信香港还是对与84名客户相关的98个账户进行更严格尽职审查的措施延误了达80至900天。

 

金管局的考虑 

 

该裁定考虑到: 

• 调查结果的严重性。 
• 有必要向业界发出有关合规的具阻吓信息。 
• 微信香港实施补救措施的努力及其合作立场。 
• 微信香港过往没有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要点 

 

此行动突显了金管局要求所有持牌人建立强而有力的客户尽职审查和更严格尽职审查框架的必要性。金融机构应重新审视对执法机构情报的处理,以确保符合监管标准。 

我们注意到自2022年以来,金管局已根据《反洗钱指引》4次对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采取纪律处分。其中,最近于2023年12月,金管局谴责TNG (Asia) Limited并命令其支付157.5万港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没有建立足够和适当的交易监控系统、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和操作来预防或及早发现违规行为。显然,在金管局对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监管议程中,反洗钱一直是及仍是其首要事项。随着储值支付工具的使用日益普遍及交易量不断上升,我们预期金管局将继续密切监察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维持香港的金融稳定性。

 

2024年何韦的监管、基金和虚拟资产业务赢取的赞誉

 

本行很高兴与阁下分享,何韦的监管团队及其成员在过去12个月内多次获得认可,包括: 

• 荣获《商法》「金融科技与区块链」律师事务所奖项 
• 入围《亚洲法律杂志》「投资基金律师事务所」及「年度青年律师」(合伙人陈政匡) 
• 获《金融时报》亚太区创新律师奖表彰为「金融科技与数字资产创新律师」。

这些赞誉反映了何韦的专注、专业知识以及以客户为本界定了何韦的监管、基金和虚拟资产业务。本行很荣幸得到我们的尊敬客户的信任和支持,这对我们在这专业法律领域的持续成功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何韦的监管团队现时由两名合伙人、两名顾问和四名律师(其中多人来自国际律师事务所)组成,是香港最大的专业金融服务监管法律业务之一。

本行就争讼性和非争讼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经常就两方面为同一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因此本行具有独特的能力在所有监管和合规需求方面与客户合作。我们的客户包括银行、经纪商、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财务投资者、保险公司和具规模的企业。本行也为董事、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最高行政人员和持牌人等高级管理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关于本行

 

何韦律师行是一所领先、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务结合律师的深厚经验和远见。

我们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企业/商业事务及企业融资;商事及海事争议解决;医疗疏忽及医护;保险、人身伤害及专业弥偿保险;雇佣;家庭及婚姻;信托资产保值;遗嘱、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物业及建筑物管理;银行业务;欺诈行为;不良债务;基金投资;虚拟资产;金融服务/企业监管及合规事宜。


作为一家独立的律师行,我们能将法律和商业上利益冲突的情况减至最低,为各行各业的客户处理各种法律事务。本行合伙人在香港发展事业多年,对国际业务及亚洲地区业务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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