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訟方注意:法院對取消資格令有最終決定權
當董事或高級管理層被證實有不當行為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SFC) 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 第214條向法院申請取消資格令。為簡化訴訟程式,SFC和答辯人通常採用Carecraft 程式,就建議的取消資格期間達成協定,並提交法院批准,毋須進行全面審訊。
在最近關於中國安芯控股有限公司 [2025] HKCFI 839的案件中,原訟法庭對SFO第214條案件的取消資格期所判處的期限,首次超過了SFC與答辯人根據Carecraft 程式所協定的期限,這標誌著一個重要的先例。
背景
該案件涉及大幅誇大中國安芯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的經審計財務報表的現金狀況,於 2012 年和2013年分別約為人民幣 9.905 億元及人民幣 12.91億元。裁決聚焦在當時的公司首席財務官(CFO),即第四答辯人。
在2014年的審計中,公司的銀行帳目被發現存在差異,促使成立一個包括CFO的特別調查小組。該小組不準確地斷定差異是由兩名會計人員挪用資金造成,並且不正確地聲稱資金已被歸還。這些誤導性的資訊被分享給審計師和公眾。
公司股票交易於2015年4月1日暫停,展開法證會計調查。第四答辯人在此過程中未能回應調查研訊及辭職,並對銀行紀錄和高級管理層的誠信表示懷疑。
與第四答辯人的協定
SFC及第四答辯人同意她未能以必要的技巧和努力履行職責,確認了她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誇大公司現金狀況上出現疏忽。他們建議取消資格令為期兩年,以供法院批准。
裁決
陳健強法官認為,所協定的取消資格期未能充分反映第四答辯人疏忽的嚴重性。法院繼而判處為期三年的取消資格期,考慮因素有以下幾點:
- 投資公眾依賴管理層和CFO的誠信。
- 誇大的現金規模表明高級管理層可能存在欺詐行為。
- 如果沒有CFO的重大疏忽,這些不當情況可能不會發生。
- 雖然第四答辯人沒有個人得益,她的合作和承認責任是減輕處罰的唯一因素。
要點
該案件強調在 SFO 不當行為的案件中,法院並不僅僅批准 SFC 與答辯人之間的協定。法院會評估情況,並判處能反映不當行為的嚴重性的取消資格令。法院為保障公眾利益傳達了強烈的阻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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