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讼方注意:法院对取消资格令有最终决定权
当董事或高级管理层被证实有不当行为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FC) 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 第214条向法院申请取消资格令。为简化诉讼程序,SFC和答辩人通常采用Carecraft 程序,就建议的取消资格期间达成协定,并提交法院批准,毋须进行全面审讯。
在最近关于中国安芯控股有限公司 [2025] HKCFI 839的案件中,原讼法庭对SFO第214条案件的取消资格期所判处的期限,首次超过了SFC与答辩人根据Carecraft 程序所协定的期限,这标志着一个重要的先例。
背景
该案件涉及大幅夸大中国安芯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现金状况,于 2012 年和2013年分别约为人民币 9.905 亿元及人民币 12.91亿元。裁决聚焦在当时的公司首席财务官(CFO),即第四答辩人。
在2014年的审计中,公司的银行账目被发现存在差异,促使成立一个包括CFO的特别调查小组。该小组不准确地断定差异是由两名会计人员挪用资金造成,并且不正确地声称资金已被归还。这些误导性的信息被分享给审计师和公众。
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4月1日暂停,展开法证会计调查。第四答辩人在此过程中未能回应调查研讯及辞职,并对银行纪录和高级管理层的诚信表示怀疑。
与第四答辩人的协定
SFC及第四答辩人同意她未能以必要的技巧和努力履行职责,确认了她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夸大公司现金状况上出现疏忽。他们建议取消资格令为期两年,以供法院批准。
裁决
陈健强法官认为,所协定的取消资格期未能充分反映第四答辩人疏忽的严重性。法院继而判处为期三年的取消资格期,考虑因素有以下几点:
- 投资公众依赖管理层和CFO的诚信。
- 夸大的现金规模表明高级管理层可能存在欺诈行为。
- 如果没有CFO的重大疏忽,这些不当情况可能不会发生。
- 虽然第四答辩人没有个人得益,她的合作和承认责任是减轻处罚的唯一因素。
要点
该案件强调在 SFO 不当行为的案件中,法院并不仅仅批准 SFC 与答辩人之间的协定。法院会评估情况,并判处能反映不当行为的严重性的取消资格令。法院为保障公众利益传达了强烈的阻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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