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季刊 - 二零二四年七月
2024-07-09

 何韦律师行的资本市场季刊旨在为您提供2024年第二季度各种监管和市场更新的概况,其中包括规则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订的摘要,以及香港监管机构作出的重要决定。我行还将重点介绍过去 3 个月的一些主要市场交易。

 

甲) 监管更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修订

 

库存股份

 

就实施2024年4月24日刊发的《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总结》所载的各项建议,联交所已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动包括:

 

  1. 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让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

 

  1. 发行人再出售库存股份须遵从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上市规则》规定;

 

  1. 透过以下方法减低证券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的风险,以维持市场公平有序:

 

  1. 就下述活动施加为期30日的暂止期:(1) 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受若干豁除条文所规限);及 (2) 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联交所购回股份;及

 

  1. 禁止在下述情况下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1) 拥有未披露的内幕消息;(2) 公布业绩前30天内;或 (3) 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连人士;及

 

  1. 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

 

  1. 允许新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保留其库存股份,但任何库存股份再出售均须遵守与发行新股相同的禁售期规定;

 

  1. 要求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

 

  1. 在《上市规则》各个不同部分(例如计算公众持股量及规模测试时)将库存股份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或有投票权股份中剔除;

 

  1. 要求发行人在说明函件中披露其拟购回的股份是否会被注销或被保留作库存股份的意向;及

 

  1. 订明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再出售库存股份包括由其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代为进行的库存股份再出售。

 

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已于 2024 年6 月 11 日生效。

 

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

 

考虑到香港政府为香港发展全面的可持续披露生态圈的愿景和方针,以及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的司法管辖区指南概览,联交所就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就咨询总结所述,联交所将修订有关建议,以更紧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号 — 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新气候规定的主要特点如下:

 

  1. 新气候规定是依据IFRS S2制定,并提供实施宽免,包括按比例及分段扩展措施,以解决部分发行人可能面对汇报方面的挑战。

 

  1.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我们将分阶段实施新气候规定,详情如下:

 

  1. 所有发行人必须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披露其范围 1 和范围 2 的温室气体 (GHG) 排放量。

 

  1. 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的发行人(「大型股发行人」)必须于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不遵守就解释」的方式披露其他与气候相关的信息(新气候规定,范围 1 和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除外),并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强制披露。

 

  1. 主板发行人必须于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按照新气候规定以「不遵守就解释」的方式披露。

 

  1. 鼓励所有GEM发行人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自愿按照新气候规定进行披露。

 

常见问题

 

因应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联交所刊发常见问题编号156-2024至164-2024,以协助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了解及遵守相关《上市规则》。常见问题探讨及澄清有关库存股份的新制度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再出售库存股份的股东授权、有关购回股份后再发行新股或再出售库存股份的暂止期、有关购回股份的意向说明,及经修订《上市规则》的实施。

 

有关建议下调香港证券市场股票最低上落价位的咨询文件

 

联交所于2024 年 6 月就建议下调香港证券市场最低上落价位刊发咨询文件,以降低整体交易成本及提升流动性。

 

联交所建议下调于香港证券市场上股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及股本权证(统称「

适用证券」)的最低上落价位。最低上落价位是股价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亦会影响股票的最窄买卖价差,联交所认为下调最低上落价位或可降低投资者的整体交易成本。

 

联交所建议分两阶段实施,股票股价介乎0.5至50元的最低上落价位下调50%至60%。第一阶段是股价10元至50元价格范围的证券,建议将其最低上落价位下调50%至60%。联交所将视乎第一阶段的实施情况及影响,再考虑是否实施第二阶段,将股价0.5元至10元价格范围的证券的最低上落价位下调50%。联交所预期第一及第二阶段将分别涉及约300及1,300只适用证券,占日均成交总额近30%及25%[1]

 

有关优化《企业管治守则》的咨询文件

 

于同一季度里,联交所刊发载列《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建议的咨询文件。主要建议包括:

 

  1. 提升董事会效能 –
  1. 若董事会主席并非独立人士,则须指定一名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新守则条文)。
  2. 董事每年均须完成有关特定主题的培训,其中初任董事[2]须在首次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上市规则》新规定)。
  3. 定期评核董事会表现,并披露董事会技能表(新守则条文)。
  4. 限制「超额任职」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上市规则》新规定/强制披露要求)。

 

  1. 加强董事会独立性 – 在任超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多年的独董」)不会再被视为独立人士(《上市规则》新规定)。

 

  1. 促进多元化 – 规定:(i) 提名委员会须有不同性别的董事(新守则条文);(ii) 每年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提升至强制披露要求);及 (iii) 制定员工多元化政策(《上市规则》新规定)。

 

  1.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 – 规定(最低限度)每年检讨有关系统,并加强对检讨过程和结果的披露(提升至强制披露要求)。

 

  1. 提升资本管理 – 要求加强对发行人股息政策和董事会股息决定的披露(新强制披露要求)。

 

建议修订将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而有关超额任职及连任多年独董的建议将设三年过渡期。

 

上市规则执行简报(20244月)

 

联交所刊发的2024年4月版《上市规则执行简报》主要讨论上市发行人在未有作充分考虑的情况下授出贷款、垫款及其他类似安排的相关事宜,并提供实用性的提示,以协助董事和发行人进一步了解市场对他们的期望以及可以如何履行职责。

 

近年,涉及上市发行人作出贷款、垫款或其他类似安排的调查个案有所增加。在这些个案中,相关贷款有时是上市发行人核心放贷业务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新的多元化经营努力,或者是利用闲置现金授出贷款以赚取利息收入。联交所指出了此类放贷安排在贷款授出前阶段、授出贷款后阶段及追讨贷款阶段的一些危险讯号。

 

在对任何贷款、垫款及其他类似安排进行调查时,联交所通常聚焦于董事职责、内部监控及披露责任。董事应审慎评估进行借贷的商业理由,包括评估贷款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及发行人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联交所强调若从事放贷业务,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评估及管理发行人的风险,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以及借款人声称拥有并用作质押的资产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背景调查及和信用评估;审慎评估借款人提供的任何质押的可执行性;定期检视和监察贷款组合;如果出现任何违约或延迟付款的情况,应考虑主动采取适当措施以尽量减少风险;及在给予贷款续期或延期之前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发行人及董事应确保公司设有适当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以评估和管理其信贷风险,识别任何减值的需要,及适时和准确地进行内部和外部报告,包括公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应备存就提供贷款及垫款的商业评估和审批流程的纪录。

 

发行人须时刻注意其于《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和第十四A章项下的责任,适时进行披露,并在必要时取得股东批准,特别是在涉及重大贷款金额或向关联方支付垫款的情况下。提供垫款或财务资助也可能触发《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项下的责任。

 

联交所纪律制裁

在 2024 年第二个季度,联交所公布了6个涉及 (i)牵涉与关连方或未经披露和符合程序规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维护上市发行人的利益、配合调查及促使/提供对联交所的查询的实质性答复、 (iii) 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及不完整或延迟刊发业绩及(iv)上市发行人的内控及风险管理系统的不足。上市发行人应谨慎行事,并建立适当的制衡和交易监督机制。

 

新闻发布日期

上市发行人/有关董事 – 行为摘要

2024年6月25日

东胜智慧城市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5)及一名现任董事

  • 该上市发行人于2019年先后两次以先旧后新方式配售股份。该两次配售前,一名董事(也是该上市发行人的主席兼行政总裁)均在网上会议上向其所挑选的与会者表示,他们每认购一股配售股份,该公司控股股东便会免费向其送赠多一股股份。
  • 基于免费股份安排对先旧后新配售而言的性质及相关性,该上市发行人本应向市场披露有关安排。然而,该上市发行人并未于其配售公告中披露任何有关免费股份安排的资料。
  • 该名董事未有采取行动促使该上市发行人履行披露责任。
  • 该上市发行人及该名董事被批评。
  • 该名董事被进一步指令完成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3小时:(i)董事职责;及(ii)《企业管治守则》;以及 2小时关于《上市规则》第2.13 条的规定。

 

2024年6月17日

环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02)四名前任董事

  • 由2018年至2019年间,该上市发行人的前主席及前行政总裁在其他董事会成员不知情下牵涉多宗有问题的交易,包括该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订立:
  1. 属主要及/或关连交易的多份贷款协议,但没有遵守适用的《上市规则》条文;及
  2. 附属公司对前主席之所拥有实体原拖欠前行政总裁的贷款作担保的安排。这项安排向他们俩提供个人利益,但完全不符合该上市发行人的利益。其后借款人拖欠债务,该担保因而导致附属公司被展开仲裁程序及被冻结银行账户。
  • 一份2019年8月的报告发现该上市发行人在包括董事会批核、现金及库务管理以及关连交易等方面存在多项内部监控缺失。
  • 2019年至2020年间的进一步不当行为主要涉及前主席。
  1. 首先,前主席并无知会该上市发行人其因涉嫌挪用公款而在中国被检控。他必须向该上市发行人提供这项数据,该上市发行人才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51条的披露规定。
  2. 其次,于2020年6月,前主席的股权以强制执行股份押记的方式转让予债权人。董事会召开会议,商讨应否向公众披露这项资料。前主席于此事上明显有利益冲突,但其不但并无放弃投票,反而以主席的身份投下决定性一票,议决该上市发行人不应刊发任何公告。
  3. 第三,在2020年6月底及前主席被发现遭到检控后,董事会议决暂停其董事职务。前主席随即安排该上市发行人刊发未经授权及具误导成份的公告,令该上市发行人须立即采取行动以作补救,包括停牌。
  • 两名前董事知道前主席在强制执行股份押记方面有利益冲突,但并无处理这个情况,而是盲目跟随前主席投票赞成不披露此事。
  • 前主席及两名前董事均未配合联交所的调查。
  • 联交所公开谴责前主席及两名前董事,并向他们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 除公开谴责外,联交所向前行政总裁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024年6月6日

中国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359)及五名董事

  • 该上市发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公布其附属公司已订立协议出售其于一家公司的权益。该表示出售事项构成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规定,包括有责任先获得股东批准才完成该项交易。
  • 然而,仅一星期后(2021年10月20日),该上市发行人没有遵守《上市规则》规定便完成出售事项。
  • 该上市发行人于2021年11月3日就寻求股东批准而将采取的行动刊发另一份公告。该公告具有误导成份,它没有向投资者披露出售事项已完成。
  • 该上市发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公布出售事项已完成,但其有意采取补救措施及寻求股东追认。这份公告亦具有误导成份。于联交所调查期间,该上市发行人承认当其时遇到严重财务问题,不太可能采取所述行动。
  • 相关董事参与了出售事项,但未有采取行动确保该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下的规定。他们亦未有竭力确保2021年11月及/或12月刊发的公告所载资料准确完备。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上市发行人及其五名董事。
  • 五名董事被进一步指令日后若要再获委任为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完成20小时的培训。

 

2024年5月16日

華星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37)及两名前任董事

  • 2020年6月,该上市发行人透过发行若干新债券筹集约2,500万元的资金。根据公告,集资旨在赎回将于2020年11月到期的若干旧债券。然而,这些资金最后大部分用于偿还该上市发行人前主席借予该公司的股东贷款。结果,该上市发行人并无足够资金赎回旧债券,最后导致债务违约。
  • 该上市发行人概无就发行新债券所筹集资金的用途变动刊发公告,亦没有公布债务违约。投资者都被蒙在鼓里。
  • 发债所得资金如何使用是该上市发行人前主席及前执行董事负责决定;两人为妻舅与妹夫关系。他们决定向前主席还款而不是赎回旧债券导致利益冲突,但二人并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甚至没有通知其他董事。
  • 前主席及前执行董事未有履行董事职责,其中前执行董事亦未有履行身为该上市发行人监察主任的职责。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上市发行人。
  • 除公开谴责外,联交所向前主席及前执行董事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对该上市发行人确保符合《GEM 上市规则》第十七及十八章下的持续责任的内部监控措施展开独立检讨。

 

2024年5月9日

苏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除牌, 前股份代号:1430)一名前任董事

  • 一名前任董事致使该公司一家附属公司订立担保,令该集团就此承担涉及人民币1.375亿元的风险。按该上市发行人内部监控框架规定,该名前董事须向董事会其他董事汇报该担保,但其并未有那样做。
  • 该担保属须予披露的交易,但因该名前董事未有汇报而令该上市发行人违反《上市规则》有关须在订立担保时刊发相关公告的规定。
  • 该名前董事于辞任董事后继续致使该集团进行一连串董事会不知情的交易,直到2021年9月才被该上市发行人核数师发现有关交易。这导致该上市发行人须修订2021年中期报告以反映有关交易的财务影响,最后严重延迟刊发2021年中期报告。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名前董事。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该名前董事日后若要再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须完成 18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2024年4月25日

中国生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前称华彩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71)及七名董事

  • 联交所的调查揭露了在2014至2018年间,该上市发行人集团签订了多项贷款协议及一项认购协议,导致集团资金大量外流。当时的执行董事参与了该等交易的审批。
  • 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协助下,所获得的证据显示部分贷款的所得款项转至与两名前执行董事有关连的人士及/或实体,而旨在投资的部分认购款项则转至其中一名前执行董事的丈夫的私人账户。此等资金流动令人关注涉事的相关董事及借款人之间是否另有安排。
  • 此外:
  1. 该上市发行人集团声称该等贷款是为了发展其位于中国及菲律宾的博彩业务。然而,没有证据显示贷款所得款项确实用于以上目的,而所有借款人均拖欠还款。
  2. 投资原是为了认购一名康女士所拥有的公司的股份而作出,认购目的是促使该上市发行人在其彩票业务中采用区块链技术。认购款项并非支付予卖方,而是按康女士的指示支付予第三方。股份最终并无交付,康女士其后亦失去联络。
  • 该上市发行人在并无适当的尽职审查、风险分析或信贷评估的情况下授出贷款并进行相关投资,损害了该上市发行人的利益,也危害了其资产安全。于2018年及2019年财政年度,该上市发行人就应收贷款分别确认6,610万港元及4.07亿港元的减值亏损,并为3,500万港元的投资作全额减值。
  • 在2014至2017年间,即使借款人拖欠偿还贷款,甚至该上市发行人与部分借款人已失去联络,董事会多次向其核数师表示贷款可悉数收回因此毋须作出减值拨备。该上市发行人对此等陈述并无充分监察,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为该上市发行人审核委员会的成员,理应对有关陈述提出质疑,以确保该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准确无误。
  • 所有董事均知悉该上市发行人的一贯做法为透过授予贷款创造商机,但他们并无确保该上市发行人设立及维持充足的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上市发行人的七名董事,并向其中一名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另
  • 除公开谴责外,联交所向三名董事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 该上市发行人亦被批评。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i)检讨该上市发行人有关促使其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的规定的内部监控措施;(ii) 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完成21小时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及(iii)一名前执行董事及另一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日后若要再获委任为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须完成21小时的培训。
  • 联交所于2023年11月9日已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发出了董事不适合性声明,事涉他在一家于2021年从联交所除牌的公司担任董事期间的行为操守。

 

证监会

 

收购通讯第69期

 

关于库存股份的新《应用指引26》

 

证监会于2024年5月24日发布了一份新的应用指引(《 应用指引26》), 阐明库存股份在《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下的处理方式。在《上市规则》引入新的库存股份制度下,市场参与者应注意,库存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投票权并不包括在收购守则对投票权的定义范围内,因此在计算相关门坎百分比时,库存股份一概不计算在内。根据收购守则所计算的投票权百分比,可能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分需要披露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权益水平不同。

 

关于恶劣天气安排的新《应用指引27》

 

鉴于联交所于6月18日宣布了新的恶劣天气下交易安排,证监会发布了新的应用指引[3](《 应用指引27》), 就在恶劣天气下处理收购守则所规管的事项提供指引。由于大部分涉及要约的程序都可通过电子方式完成,故证监会的执行人员认为,除非恶劣天气情况在以下任何期限的中午或之后出现,否则在一般情况下,要约的时间表都应该继续适用 :(a) 截止日期、最后接纳的日期和最后可撤回接纳的日期;(b) 要约人发送或寄发相关股票,或使股票可供领取的最后一天;及(c) 要约人偿付代价的最后一天。

 

可在此处查阅咨询总结的副本。

 

乙)市场更新

在 2024年第二个季度向联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请为45宗,上市新股为18宗,其中包括不同的业务。近期主板上市的一些例子为:

 

上市发行人

描述

天聚地合(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2479)

 

一家在中国的综合性API数据流通服务商。该公司向互联网公司、电信运营商、科技公司及其他商业及政府组织以及应用程序开发商及科技专业人士提供标准API服务及定制化数据管理解决方案。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601.9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349.10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30.1 亿港元。

 

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6181)

 

一家经中国黄金协会认证的中国「古法黄金」品牌。按2023年收入计,其在中国古法黄金珠宝市场及黄金珠宝市场的份额分别为2.0%及0.6%。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581.2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826.64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64亿港元。

 

QuantumPharm Inc.(股份代号:2228)

 

一个基于量子物理、以人工智能赋能和机器人驱动的创新型研发平台。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102.4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896.13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179.9亿港元。

 

江西一脉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2522)

 

一家中国领先的医学影像专科医疗集团。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335.3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83.48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35.5亿港元。

 

汽车街发展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443)

就二零二二年的交易量而言,全中国最大的二手车交易服务提供商。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432.3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90.88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81.8亿港元。

 

迈富时管理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556)

该公司(i)通过软件即服务(SaaS)向中国企业客户提供营销及销售软件解决方案,及(ii)提供精准营销服务,帮助广告客户在头部媒体平台投放广告,以触达目标受众。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5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81.11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189.0亿港元。

 


[1] 根据2021至2023年的成交纪录计算

[2] 初任董事指 (a) 首次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即之前没有担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经验);或 (b) 过去三年或以上未有担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人士。

[3] 《应用指引27》已取代在《收购通讯》第10期(2009年9月)中关于恶劣天气的指引。 

 

 

关于本行

 

何韦律师行是一所香港独立律师行,其律师经验丰富,具创造性及前瞻性思维。

我们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企业/商业事务及企业融资;商事及海事争议解决;医疗疏忽及医护;保险、人身伤害及专业弥偿保险;雇佣;家庭及婚姻;信托资产保值;遗嘱、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物业及建筑物管理;银行业务;欺诈行为;不良债务;基金投资;虚拟资产;金融服务/企业监管及合规事宜。

作为一家独立的律师行,我们能将法律和商业上利益冲突的情况减至最低,为各行各业的客户处理各种法律事务。本行合伙人在香港发展事业多年,对国际业务及亚洲地区业务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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