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難而上:證監會提醒,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大力度保障投資者並維持市場的完整性
2024年10月9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佈了一份通函(「通函」),指出持牌資產管理人在管理私募基金和全權委託帳戶時存在的各種缺失和不合標準行為。
從通函中可見,有效的內部控制、公平的投資者資訊披露和強有力的風險管理仍然是關注重點。參照現有的守則、法規和指引(包括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和《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重申期待資產管理人採取各種行動以更好地保障投資者和維護市場完整性。
本文總結了證監會所指出的資產管理人存在的缺失和不合標準行為,以及資產管理人應採取的行動。
關注的領域
利益衝突
資產管理人應採取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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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和在授權範圍內進行的投資
資產管理人應採取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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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披露
缺失和不合標準行為 |
資產管理人應採取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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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方法
缺失和不合標準行為 |
資產管理人應採取的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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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資產管理業務的持續擴展,我們預期證監會將加強紀律處分,對資產管理人及其人員施加更嚴厲的處罰,以向市場傳達強有力的警示信號。以近期案子為例,2024年2月,鍳於一家資產管理人於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間未有履行作為一家於開曼註冊的基金之管理人的職責,證監會對其作出公開譴責,並罰款280萬港元。該案件中的違規行為包括(i)未有遵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策略(在關鍵時間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只有一至三檔股票,且基金對股票持有高度集中的持倉量,而該行為未獲得允許);(ii) 未有足夠的內部監控以確保基金遵守投資授權和符合止損程式;以及(iii)嚴重依賴投資管理人管理基金,未有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活動。隨後有關的基金經理亦因其參與違規行為而被譴責及被停牌七個月。
結論
證監會決心打擊資產管理的不當行為,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及維護市場的完整性。資產管理人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和負責人員,應認真審查通函中討論的關注領域,並加強其監督和合規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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