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季刊 - 二零二四年十月
2024-10-08

 何韦律师行的资本市场季刊旨在为您提供2024年第三季度各种监管和市场更新的概况,其中包括规则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订的摘要,以及香港监管机构作出的重要决定。我行还将重点介绍过去 3 个月的一些主要市场交易。

 

甲) 监管更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修订

 

继 2024 年 6 月发表《香港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维持恶劣天气下交易的咨询总结》后,为实施在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的安排而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已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生效。联交所落实咨询的建议,让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将维持交易、交易后及上市等运作,沪深港通、衍生产品假期交易和收市后交易时段亦如常运作。

 

有关无纸化上市改革最新阶段的咨询文件

 

联交所于2024年8月就建议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刊发咨询文件,旨在将市场基础设施现代化,并提升营运及监管效率。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1. 证券持有人电子指示:向证券持有人提供选项,证券持有人可以电子方式向发行人发送所需通讯[1]
  2. 实时电子支付公司行动款项[2]:向证券持有人提供选项,证券持有人可透过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3]以电子方式接收公司行动款项(包括股息)。
  3. 电子认购款项:向证券持有人提供选项,证券持有人可以电子方式支付向其提出的要约之认购款项。
  4. 混合式股东大会及电子投票:帮助确保证券持有人可在网上参与股东大会及以电子方式投票。
  5. 发行人公司通讯的网络无障碍性:就应否将网络无障碍指引纳入上市要求征求市场意见。

 

该咨询文件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于 2024 年 8 月,证监会与联交所联合刊发有关临时修订《上市规则》及修订联交所指引资料的公告,相关修订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为期三年(「实施期」)。

 

首先,《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03(3)条下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规定已下调。就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2.5亿港元(「商业化收益门槛」)的特专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而言,上市时的最低市值由60 亿港元减至40 亿港元,而对于在上市时未达到商业化收益门槛的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由100 亿港元减至 80 亿港元。相关修改反映最新市况,并希望可为有高增长潜力的新经济公司提供可行的上市途径。

 

就特专科技公司而言,修改后的上市市值门槛适用于所有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提出的上市申请,且(i) 预期上市日期为实施期开始当日(即2024年9月1日)或之后;及(ii) 相关上市申请(包括所有其重新提交的申请)在实施期结束当日(即2027年8月31日)或之前提交。

 

其次,进行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并购交易涉及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已调减至以下较低者:(a)《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B.41条所载现时规定有关投资金额相对SPAC并购目标议定估值所占的百分比;或(b) 5亿港元。SPAC必须证明其在公布SPAC并购交易时已落实会获得规定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就SPAC并购交易中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要求而言,《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B.40条下的测试已作出以下调整,使其与特专科技公司的资深独立投资者的独立性测试(「 十八C 章独立性测试」)一致:

 

  1. 第三方投资者是否独立,将按该投资者对SPAC并购交易作出相关投资的最终协议签署之日以及直至因SPAC并购交易完成而产生的上市发行人上市期间作为评定基准;

 

  1. 以下人士不会被视为独立第三方投资者:
  1. 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核心关连人士,惟任何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大股东仅因其对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持股规模而被视为核心关连人士者除外(受限于下文第(b)(ii)段);
  2. 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或任何被视为控股股东的一组人士的其中一员);
  3. SPAC并购目标的创办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及

 

  1. 联交所保留按个别事实及情况将任何其他人士视为非独立的权利。例如,与SPAC发起人或SPAC/SPAC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或SPAC并购目标的创办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的人士通常不被视为独立。

 

修改后的独立第三方投资门槛及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规定适用于所有预期在三年实施期内公布的SPAC并购交易。要求SPAC必须获得独立第三方投资才可完成SPAC并购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低估值不实的风险。同样地,有关独立性规定的修改是为了减低与估值困难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测试(原是为其他目的而设)的应用有关的疑虑。

 

指引信、常问问题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更新

 

联交所已更新以下指引及常问问题11.2-编号29,以反映有关恶劣天气交易的《上市规则》修订:

 

 

继证监会及联交所于 2024 年 8 月刊发联合公告后,指引信 HKEX-GL113-22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常问问题已予更新,为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十八B 章在联交所上市或寻求在联交所上市的 SPAC 提供指引,并反映对《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B章关于对SPAC并购交易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规定的短期修改。同日,联交所于其网站刊载《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追踪修订,以反映对《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B章及第十八C章有关(i) 对于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及(ii)对SPAC并购交易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规定。

 

联交所纪律制裁

 

在 2024 年第三个季度,联交所公布了7个涉及 (i)牵涉与关连方或未经披露和符合程序规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维护上市发行人的利益、配合调查及促使/提供对联交所的查询的实质性答复、 (iii) 董事在交易中违反其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或《标准守则》规定的责任及(iv) 财务资料披露不准确及不完整或延迟刊发业绩。上市发行人应谨慎行事,并建立适当的制衡和交易监督机制。

 

新闻发布日期

上市发行人/有关董事 – 行为摘要

2024年9月24日

国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8228)三名前任董事

  • 于2021年,相关董事批准该上市发行人收购两家持有马来西亚兴建中的物业单位的目标公司。在收购事项进行时,目标公司仍未向发展商付清物业单位的款项。根据收购事项的条款,卖方及/或其相关人士仍然承担目标公司须向发展商支付余款的责任。
  • 该上市发行人透过向卖方发行该上市发行人总值1.088亿元的新股份,全数付清了收购事项的款项。向其中一名卖方配发的代价股份设有禁售安排,但该上市发行人其后同意其部分解除。
  • 卖方及/或其相关人士没有履行支付余款的责任。工程亦告延误。该上市发行人未获交付任何物业单位。而卖方出售了大部分代价股份。
  • 相关董事应注意到收购事项涉及重大风险,包括卖方及其相关人士未必会履行支付余款的责任,及/或物业工程未必可竣工。卖方的信用风险相当高。
  • 相关董事未有就卖方及其相关人士的财务能力进行尽职审查,收购事项完成后亦未有妥善监察有关项目,包括相关款项的支付以及工程的进展。相关董事在收购事项中违反其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 三名前任董事被批评。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该三名前任董事须各自完成15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相关董事日后若要再获委任为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完成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3小时:(i) 董事职责;及(ii)《企业管治守则》。

 

2024年9月10日

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28)及五名前董事

  • 该上市发行人一家附属公司于2016年订立承诺,若一家由前主席儿子拥有大部分股权的公司未能偿还贷款及赎回若干投资(金额合共约人民币18亿元),则附属公司须支付有关差额。此项2016年承诺其后于2020年3月由三份协议取代。
  • 2016年承诺及2020年协议(合计)各自构成主要及关连交易。该上市发行人并未就有关交易遵守《上市规则》。
  • 前主席批准了2016年承诺及2020年协议,但未有申报及避免他在有关交易中的利益冲突。他没有披露有关交易涉及其儿子的公司。他亦未有避免参与批准有关交易。
  • 就批准有关交易事宜上,前主席将其家族利益凌驾于该上市发行人利益之上。他向董事会隐瞒了2016年承诺。他没有通知没参与批准2020年协议的董事有关该等协议。他亦未有采取行动促使该上市发行人就有关交易遵守《上市规则》。
  • 三名前任董事批准了2020年协议,但未有独立考虑有关协议是否符合该上市发行人利益、对该上市发行人的潜在风险及如何减低相关风险等事宜。他们亦未有就2020年协议通知其他董事。就2020年协议之事,他们过于依赖该上市发行人合规部处理《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而未有采取行动监察《上市规则》下的责任是否得到适当处理。
  • 前主席及一位前任董事没有在联交所的调查中给予合作。
  • 联交所批评该上市发行人及其两名前董事。
  • 联交所公开谴责五名前董事。
  • 除公开谴责外,联交所向两名前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三名前任董事若要再获委任为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完成21小时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 3 小时:(i) 董事职责;(ii)《企业管治守则》;(iii)《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规定;及 (iv)《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

 

2024年8月27日

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14)及三名前任董事

  • 于2019年至2021年间,该上市发行人多家附属公司为若干实体(包括该上市发行人当时的控股股东)的利益向其提供逾人民币534亿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担保、存款质押及资金往来,而并未为该上市发行人带来任何明显的商业利益。该上市发行人最终遭受巨额亏损,此等财务资助乃当时的控股股东于运用其当时作为控股股东的影响力后的结果。
  • 尽管三名前任董事的明显利益冲突,他们仍参与了该上市发行人向当时的控股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他们未有向该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汇报有关事宜,亦未有促使该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适用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 该上市发行人后来发现未披露的财务资助,导致其延迟刊发及寄发财务业绩及报告。
  • 基于上述行为,三名前任董事违反其董事职责及尽力促使该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责任。其中两名前任董事亦未有在联交所的调查中给予合作。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上市发行人及其三名前任董事。
  • 除公开谴责外,联交所向两名前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向一名前董事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024年8月1日

GSN Corporations Limited(已除牌,前股份代号:8242)及时代环球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10)董事

  • 上市科对G先生(GSN Corporations Limited(「GSN」)除牌时的执行董事及时代环球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时代环球」)的前任执行董事)及L女士(GSN前任执行董事)有否履行《上市规则》所述的董事职责和责任展开调查。G先生及L女士未有回复上市科的调查及提醒信函。他们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
  • 联交所公开谴责他们及向他们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024年7月11日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27)一名前任董事

  • 上市科就该上市发行人的前执行董事有否履行《上市规则》所述的董事职责和责任展开调查。该前执行董事未有回复上市科的调查及提醒信函。他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前执行董事及向他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024年7月8日

智富资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及12名董事

  • 于2018年1月,该上市发行人宣布收购湛江若干地皮。在收购后一年内,该上市发行人于其公告及财务业绩中所披露的土地价值先后出现极大落差:于2017年12月、2018年6月30日及2018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价值分别为11.5亿元人民币、80亿元人民币及31亿元人民币。
  • 该上市发行人于2018中期业绩中所披露的土地价值飙升达七倍,促使其2018中期业绩公开录得30亿港元盈利,对该上市发行人所披露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反观过去三年,该上市发行人每年的全年业绩不是亏损便是少于1亿港元盈利。
  • 董事依赖单单一项估值来核准2018中期业绩,更没有采取足够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合理地信赖该估值,因此他们并未有妥善履行职责。虽然他们没有土地估值方面的专业知识,但面对土地估值大幅跃升却没有征询估值师的意见,亦无考虑寻求第二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再者,有关该土地价值及╱或估值方法,2018中期业绩的披露也未能做到在各重要方面准确完备。
  • 联交所批评该上市发行人及其十名现任和前任董事。
  • 联交所公开谴责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一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七名相关董事须各自完成17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及另外五名相关董事日后若要再获委任为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须完成17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2024年7月4日

绿新亲水胶体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84)一名前任董事

  • 一位前非执行董事作为该上市发行人控股股东(透过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及2023年的禁售期内,先后于18个交易日内进行了共44宗有关该上市发行人证券的交易。他当时为该上市发行人董事。他并未遵守《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规定。
  • 该名前非执行董事误以为《标准守则》不适用于非执行董事,因此未有告知该上市发行人有关交易的事宜,导致该上市发行人在公告中就控股股东权益作出了不准确的披露。
  • 联交所告知该名前非执行董事在《标准守则》下的责任后,他承认违规。其后他同意和解,有助尽早解决本纪律处分程序。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名前非执行董事。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该名前非执行董事完成 17 小时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3小时:(i)董事职责;及(ii)《企业管治守则》;以及2小时关于《上市规则》下有关《标准守则》的规定。

 

证监会

 

收购通讯第70期

 

提醒有关人士计划登记电子呈交系统的所需时间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要求要约人(包括有意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股份[4]的有意卖方[5]在若干情况下作出公布(《收购守则》规则3.1及3.3)。如受要约公司在联交所上市,与《收购守则》相关的文件必须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刊登于披露易网站上(《收购守则》规则12.2)。

 

要约人或有意卖方作出的公布通常是联同受要约公司或在其协助下而发表的。然而,要约人或有意卖方有时可能需要自行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所需披露,以维持市场信息充分。举例而言,根据《收购守则》, 在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被接触之前,发表公布的责任通常由要约人承担。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上市的要约人或有意卖方的行动,亦可能触发相关交易所的规则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的披露规定。此外,要约人有时可能选择在不牵涉受要约公司的情况下发表(除其他事项外)确实意图公布。

 

证监会强调,如要约人或有意卖方并非在联交所上市,且拟在不牵涉受要约公司的情况下发表与《收购守则》相关的文件,它便必须在规划交易时间表时,计划为接达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电子呈交系统以完成事先登记的所需时间。有关人士有责任熟习相关程序(包括就登记电子呈交系统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及预留足够的时间来完成登记流程,以免延迟刊发有关文件。

 

有关恶劣天气安排的提醒

 

联交所就恶劣天气交易制定的新运作模式和安排已于2024年9月23日实施。就《收购守则》而言,证监会提醒市场参与者,恶劣天气交易日[6]是被视为营业日,而除非《应用指引27》另有规定,否则如欲因恶劣天气情况[7]而延长《收购守则》所规管的期限,须事先获得宽免。如在恶劣天气方面有任何关于《应用指引27》或《收购守则》规定的疑问,应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该通讯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乙)市场更新

在 2024年第三个季度向联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请为27宗,上市新股为15宗,其中包括不同的业务。近期主板上市的一些例子为:

 

上市发行人

描述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300)

 

一家全球领先、技术驱动的智能家居和商业及工业解决方案供货商。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4.3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30,668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483.3 亿港元。

 

黑芝麻智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533)

 

一家车规级计算系统芯片(「SoC」)及基于SoC的智能汽车解决方案供货商。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1.5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950.8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180.4亿港元。

 

西锐飞机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507)

 

一家设计、开发、制造及销售私人航空业公认的优质飞机的公司,在安全、技术、连接、性能及舒适度方面均有所创新。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0.6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392.02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69.5亿港元。

 

上海声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2495)

 

一家中国的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为企业级用户提供服务,以提升其信息交换和商业交互方面的便利性及智能化程度。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2.5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571.65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29.1亿港元。

 

方舟云康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86)

根据灼识咨询的资料,公司以2023年平均月活跃用户计是中国最大的线上慢性疾病管理平台。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15.6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67.09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95.0亿港元。

 

迈富时管理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657)

中国一家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专注于通过其百望云平台提供SaaS财税数字化及数据驱动的分析服务。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5.6 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228.87百万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32.6亿港元。

 

 

 


[1] 所需通讯包括 (i) 有关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包括出席会议的指示及委派代表相关指示(包括代表的委任和撤销(如有)以及有关代表在该会议上应如何就某项议案投票的指示);及 (ii) 就回应可供采取行动(定义见《上市规则》)的公司通讯发出的指示(就供股涉及的任何暂定配额通知书作出的指示除外)。

[2] 公司行动款项指发行人就其公司行动向证券持有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派股息及其他权益;与供股、公开发售和优先发售有关的申请及/或(如适用)额外申请的退款;以及与收购和私有化有关的付款。

[3] 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运作的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用以实时全额结算银行同业支付交易。

[4]通訊內凡對股份的提述即視為包括房地產基金單位及香港預託證券(如適用)。

[5] 指涉及與有意要約人進行的談判或討論,並持有相關上市公司30%或以上投票權的一名或多名股東。

[6] 「惡劣天氣交易日」指有一個或多個惡劣天氣訊號於交易時段內生效的交易日。

[7] 惡劣天氣情況指香港天文台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或香港特區政府作出「極端情況」公布。 

 

 

关于本行

 

何韦律师行是一所领先、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本行提供的法律服务结合律师的深厚经验和远见。

我们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企业/商业事务及企业融资;商事及海事争议解决;医疗疏忽及医护;保险、人身伤害及专业弥偿保险;雇佣;家庭及婚姻;信托资产保值;遗嘱、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物业及建筑物管理;银行业务;欺诈行为;不良债务;基金投资;虚拟资产;金融服务/企业监管及合规事宜。


作为一家独立的律师行,我们能将法律和商业上利益冲突的情况减至最低,为各行各业的客户处理各种法律事务。本行合伙人在香港发展事业多年,对国际业务及亚洲地区业务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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