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季刊 - 二零二六年一月
2026-01-12

 何韦律师行的资本市场季刊旨在为您提供2025年第四季度各种监管和市场更新的概况,其中包括规则和指引中的一些重要修订的摘要,以及香港监管机构作出的重要决定。我行还将重点介绍过去 3 个月的一些主要市场交易。

 

甲) 监管更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修订

 

联交所易于2025年12月17日)就2025年8月1日刊发《建议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规定》的总结及进一步咨询文件中有关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的公众咨询(《持续公众持股量咨询》)刊发咨询总结。由于获绝大部分回应人士支持,联交所已大致按咨询文件中提出的建议略作修订后将落实各项建议。

 

所采纳的主要改革措施包括:

 

  1. 替代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除了上市时规定须符合的百分比门槛外,发行人可选用替代门槛来满足持续公众持股量要求: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类别必须 (i) 占上市股份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至少10%,及 (ii) 达至少10亿港元的市值,以便为进行资本管理交易(例如股份回购)提供更大灵活度

 

  1. 针对A+H发行人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H股的公众持股量须占已发行H股所属类别股份总数(即A股及H股)的至少5%,或达至少10亿港元的市值,以确保一直有足够数量的H股可供公众买卖;

 

  1. 对所有上市发行人实施新的定期汇报公众持股量规定,同时要求公众持股量不足的发行人承担额外的披露责任及限制其进行公司行动,以提升透明度和鼓励发行人及时恢复公众持股量;及

 

  1. 参照发行人的公众持股量市值及百分比,识别出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3的发行人。联交所不会将这些发行人的股份停牌,但会在其股份名称后加上股份标记(「-PF」)以资识别。若他们未能在18个月(GEM:12个月)的补救期内恢复公众持股量,联交所便会将其股份除牌。

 

上述的《上市规则》修订已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上市发行人。

 

该咨询总结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指引信、常问问题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更新

 

交易所于2025年12月31日刊发新指引信HKEX-GL121-26,就为上市发行人就有关公众持股量的持续责任提供指引。指引内容涵盖就适用门槛计算市值,定期汇报责任,公众持股量不足及股份于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 。

 

具体而言,发行人须根据《主板规则》第13.32D及19A.28D条(《GEM规则》第17.37D及25.21D条)遵守公众持股量的定期披露责任,概要如下:

 

汇报责任

月报

确认符合适用的持续 公众持股量门槛

所有发行人

所有发行人

最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门槛

选用初始指定门槛的发行人

选用初始指定门槛的发行人

实际公众持股量百分比

选用市值门槛的发行人

所有发行人

实际公众持股量市值

选用市值门槛的发行人

选用市值门槛的发行人

股权结构

不适用

所有发行人

股本架构

不适用

所有发行人

 

倘发行人的公众持股量低于适用的公众持股量门槛,其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恢复其公众持股 量。发行人的董事会应及时制定幷公布具体及可行的行动计划10,以恢复至所需的最低公众持 股量,其中应包括有关计划每个阶段工作的时间表,以证明及确保发行人可在合理时间内恢复 至所需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联交所可在适当情况下就计划是否足够提供指引及就时间表提供意 见。然而,发行人有责任制定有效的恢复计划,以确保其可重新遵守适用的持续公众持股量门 槛。

 

该指引信副本可按此处参阅。

 

联交所纪律制裁

 

在 2025 年第四个季度,联交所公布了6个涉及 (i)牵涉与关连方或未经披露和符合程序规定的交易、(ii) 董事未能维护上市发行人的利益、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职责和义务、配合调查及促使/提供对联交所的查询的实质性答复、及(iii) 上市发行人的内控及风险管理系统的不足。上市发行人应谨慎行事,并建立适当的制衡和交易监督机制。

 

新闻发布日期

上市发行人/有关董事 – 行为摘要

2025年11月25日

泰加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6161)及六名董事

  • 当时,该上市发行人为一家长期停牌公司,其股份自2022年起已暂停买卖。该上市发行人必须于2023年7月4日或之前(其中包括)证明其拥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支持其继续上市及复牌,否则便会被除牌。
  • 2023年3月3日至6月5日期间(复牌期限前数月),该上市发行人刊发了一系列公告(公告),内容涉及其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拟开展的新保险业务以及该上市发行人复牌前景。这些公告均经该上市发行人当时的董事会批准刊发。
  • 然而,这些公告存在重大不准确及不完备之处,且就该上市发行人在阿联酋开展保险业务的准备状态给予误导性印象。
  • 调查发现,该上市发行人当时对相关持牌保险公司却仅进行了初步尽职审查,既未就喜马拉雅的监管状况及相关牌照许可经营范围征询恰当的意见。所进行的尽职审查亦不充分,不足以确认其牌照状况、许可业务范围、适用监管规定及营业牌照续期流程。
  • 董事对公告的准确性表现罔顾漠视。
  • 除谴责外,联交所向该上市发行人除牌时的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025年11月18日

 

纳尼亚(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8607)两名董事

  • 联交所就两名董事是否履行董事职责进行调查。作为调查的一部分,联交所分别向他们发出调查函及提醒函。他们仅回复联交所部分而非全部的查询。
  • 除谴责外,联交所向该上市发行人除牌时的董事作出不适合性声明。

2025年11月11日

合景泰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13)、六名现任董事及一名前公司秘书

  • 本个案有关该上市发行人迟迟未有就两项主要交易发送资料通函,以及一直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 回复联交所的查询。
  • 联交所裁定相关董事未有履行其董事职责,亦未有尽力促使该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
  • 作为该上市发行人当时的授权代表,未有担当该上市发行人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确保该上市发行人董事会(董事会)知悉联交所的来函及查询。
  • 该公司秘书亦未有就该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事宜,为董事会提供适当的意见 及协助。他的作为及不作为导致该上市发行人违反《上市规则》。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上市发行人、其六名现任董事及一名前公司秘书。
  • 联交所进一步指令相关董事及该前公司秘书各人在 90 天内完成 18 小时有关监管和法律议题以及《上 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i)董事职责;(ii)《企业管治守则》;及(iii)《上市规 则》第十四章的规定,三项内容各占最少三小时。

2025年11月4日

全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8170)、六名前董事及首席营运官

  • 这是2021年《上市规则》相关修订生效后联交所首次对因为导致违反《上市规则》的上市发行人高级管理阶层成员作出的纪律行动。
  • 在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该上市发行人当时的主席、执行董事兼大股东促使该上市发行人两家中国附属公司订立一份据称的租赁协议和一份据称的购买协议,并支付相关款项。有关交易被发现纯属虚构、缺乏商业实质及/或属用于掩饰挪用该集团大部分资金的欺诈计划。
  • 该上市发行人董事,未有积极关心该集团的中国业务。他们任由该上市发行人未就该集团中国业务制定任何或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包括合约审批及付款授权)。他们亦未能发现租赁协议及/或购买协议中的多项警号,也没有就此作出适当的跟进。
  • 一名为该上市发行人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负责监督该集团的分租业务,应为董事提供充足的资料,以使他们能够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在履职过程中,他发现协议中据称的业主并非相关物业的拥有人,却没有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该行为导致董事会在没有妥为知悉该物业的状况下,批准该上市发行人刊发载有对该物业的不准确陈述的公告。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上市发行人、其六名前董事及该上市发行人除牌时的集团首席营运官。
  • 联交所向他们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并进一步指令该集团首席营运官须完成 17 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GEM 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 (i)董事职责;(ii)《企业管治守则》;及(iii)《GEM 上市规则》第 17.56 条的规定。

2025年10月23日

星宇(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2346)两名前董事

  • 于2019年5月上市时,两名前董事向该上市发行人保荐人或其他董事披露13笔涉及该上市发行人一家附属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未偿还贷款。有关贷款构成该集团的重大财务负债,但该上市发行人招股章程中并未披露有关贷款。
  • 截至2020年8月,有关贷款仍未清偿。在该上市发行人其他董事未有批准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前董事致使该附属公司将其物业抵押以担保有关贷款。两名前董事均未有促使该上市发行人在提供有关抵押前先咨询合规顾问。有关抵押构成该上市发行人的主要及关连交易,应按《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并待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两名前董事也均未有促使该上市发行人遵守有关规定。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两名前董事及向他们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025年10月8日

东方汇财证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01)及六名前董事

  • 本个案涉及董事会严重失职,未有妥善管理并监督该上市发行人的放债业务。尽管借款人欠款违约情况增加,且核数师亦针对多笔贷款的执行性发出警号,但该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未采取行动以保障该上市发行人的资产,导致该上市发行人蒙受重大减值亏损。
  • 2015至2022年间,该上市发行人向多名个人客户授出合共3.78亿港元(包括利息)的多笔贷款,并将贷款期限延长。该上市发行人在授出贷款或延长贷款期限前只进行了高级别的尽职审查,而没有(其中包括)确保相关中国内地物业均有妥为登记为贷款抵押品,以便万一借款人违约时该上市发行人可对抵押品进行强制执行。
  • 该上市发行人的核数师早于2018年已提醒该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贷款抵押品并未登记,会导致抵押品的可强制执行性大大降低,并要求审核委员会将情况告知该上市发行人。
  • 尽管核数师多番提醒及借款人多年来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大部分,但该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仍没有采取足够措施保护该上市发行人的资产,还不断延长贷款期限。
  • 最终,所有借款人违约拖欠贷款,该上市发行人于2022/23财政年度计提减值拨备1.45亿港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确认的减值损失总额为1.81亿港元
  • 联交所公开谴责该上市发行人及其四名前董事。联交所也公开批评其两名前董事。
  • 联交所向他们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并进一步指令两名前董事须完成  18 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当中包括以下内容各至少 3 小时:(i)董事职责;(ii)《企业管治守则》;及(iii)《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的规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

 

收购通讯第75

 

关连获豁免自营买卖商代表非全权委托客户持有的证券

 

《收购守则》规则35.4订明,与要约人或有关受要 约公司有关连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不得就其拥有 的证券,就有关要约事宜进行投票。《收购守则》 规则35.3进一步订明,与要约人有关连的获豁免 自营买卖商不得同意接纳要约,直至有关要约就 接纳而言,已经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

 

若关连获豁免自营买卖商以普通 保管人的身分代表非全权委托客户持有证券,且已订有合约安排,严禁该获豁免自营买卖商在使 用该等证券进行投票或就该等证券接纳要约时行 使任何酌情权, 证监会通常会视规则35.3及35.4 为不适用于该等证券。

 

《应用指引9》已予修订,以总结证监会就关连获豁免自营买卖商以普通保管人身分为非全权委托客户持有证券所采取的做法。

 

该通讯的副本可按此参阅。

 

乙)市场更新

 

根据2025年前三季度观察到的逐步复苏趋势,在 2025年第四个季度向联交所提交的主板新股申请为169宗,上市新股为50宗,其中包括不同的业务。近期主机板上市的一些例子为:

 

上市发行人

描述

卧安机器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6600)

卧安机器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卧安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家庭机器人系统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中国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253.5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15.4 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179.2 亿港元。

 

HashKey Holdings Ltd(股份代号:3887)

HashKey Holdings Ltd是一间主要从事提供数字资产金融服务业务的投资控股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392.7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14. 8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184.7亿港元。

 

创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788)

创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电解铝及氧化铝生产及销售的公司。该公司通过两个分部开展业务。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446.2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53.1亿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429.9亿港元。

 

乐舒适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698)

乐舒适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卫生用品的阿拉伯联合大公国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1,812.8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22.3 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200.4 亿港元。

 

苏州旺山旺水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B - H股(股份代号:2630)

苏州旺山旺水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发现、开发和商业化小分子药物的中国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6,237.4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5.27 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54.6 亿港元。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6031)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工程机械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的中国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51.9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133.1 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162.9亿港元。

 

上海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H股(股份代号:2650)

上海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家用电动汽车充电桩业务的中国公司。其公开发售获超额认购约5,439.8倍,估计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为 3.266 亿港元。迄今为止,其市值约为 120.8 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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