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例?香港法院命令通过非同质化代币(NFT)进行送达及转移诈骗数字资产至托管钱包,以应对加密诈骗案件中的挑战
简介
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中高院民事诉讼编号533 / 2025,何韦律师行的监管、基金及虚拟资产团队与德辅大律师事务所的梁启航大律师合作,为客户在一宗高风险的加密诈骗案件中取得革新且有效的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包括允许通过非同质化代币(NFT)及区块链上的工具进行替代送达,而更重要的是,团队成功取得一项命令,要求被告人在审讯待决期间将诈骗资产转移至托管钱包,从而显著增强了对原告人的保障。
这次法院下令将诈骗的加密资产转移至托管钱包的案件极有可能是全球首例,标志着在加密相关争议领域中一项潜在的突破性发展。
背景
何韦的法律团队代表一家加密公司(「原告人」),该公司是一宗诈骗案件的受害者。调查发现,一名或多名诈骗者利用原告人通过钱包维持的智能合同的漏洞,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大约 5000 万美元的 美元稳定币(「诈骗资产」)转移至第一层加密货币钱包,随后再将之迅速转移至第二层加密货币钱包(「第二层钱包」)。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所有涉及上述诈骗交易的加密货币钱包均为非托管钱包。与托管钱包不同,托管钱包是由中心化交易所或机构持有或连系,而非托管钱包则是由没有进行相关及一般尽职调查和认识你的客户议定书的机构或交易所管理。非托管钱包是匿名、去中心化及不受监管的。这一特性为要从法院取得有效的保护令的受害者带来了重大的现实困难。
为了克服这些现实困难,正如下文进一步说明,法律团队向法院申请了一系列革新措施,无论是在送达方式或是命令形式方面,均最大程度地提高所授命令的效力和影响。
通过区块链交易、BlockScan Chat 和 NFT 进行替代送达
正如上文所述,非托管钱包的特性致使识别这些钱包背后进行相关诈骗交易的个人身份的工作变得几乎不可能。这一特性也导致法院文件难以向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送达。
为克服这一看似无法逾越的障碍,法律团队提出建议,并获得香港法院的接纳,即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65号命令第4条规则,利用以太币区块链上的工具作为替代送达的方式,提请相关钱包持有人注意诉讼程序。具体而言,法院批准原告人通过以下方式向这些不知名的诈骗者的相关钱包进行送达:(1)通过区块链交易发送讯息;(2) 通过 BlockScan Chat 发送讯息;以及 (3) 空投一个非同质化代币(「NFT」),上述各项均须载有法院文件的连接。这些送达方法有效地「玷污」了相关钱包,因为所有随后的交易都可以在区块链上追溯得到,并可看到禁制令的存在,从而有效地阻止其他人与这些钱包进行交易。不同的加密货币平台上的替代送达亦见于香港及其他地区的一些案件(参见 D’Aloia 对不知名人士 [2022] EWHC 1723 (Ch);Worldwide A-Plus Limited HCA 2417/2024)。
对目标资产的加强保护
或许更具重要意义的是,为了应对本案涉及的非托管钱包的特性,并为原告人提供更有效的保障,除了马雷瓦禁制令和所有权禁制令外,法院亦应原告人的申请授出命令,强制犯罪者及第二层钱包持有人立即将诈骗资产(包括其可追溯的收益)转移至由受监管加密托管机构维持的原告人托管钱包内,有关资产于争议审讯的待决期间以暂托形式持有。在加密诈骗案件中,这是一项特别有力的命令,此命令将诈骗资产的控制权从相关钱包持有人的手中移除,增强了在得出案件最终审讯结果前对原告人的保障。
最近,一项类似的保全令(虽然并非针对加密货币)亦在 Kan Sau Lan 对 Xu Hong [2025] HKCFI 1161 一案中作出,要求被告将目标资金支付至托管账户。在该案中,原告提出的论点获得法院的认可,即「如被告在审讯中胜诉,她受到的损害将会很小,因为租金收入将存放在托管账户中。然而,如原告在审讯中胜诉,原告可能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因为损害赔偿可能不足以提供补救的风险确实存在。」(参见第 30 段)这一论据同样适用于本案中的加密诈骗案件。
重要性及要点
法院作出的命令强制被告人将诈骗资产转移至托管钱包,并准予通过区块链进行送达,这是法院采取的一项前所未有且令人鼓舞的革新举措,以应对加密诈骗案件所带来的挑战。此举为像原告人这样的加密诈骗案件受害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以保障其资产免受进一步的耗损。在这个急速技术发展的现代世界中,此举尤为重要。
香港法院适应和应对不断变化的网络环境的能力和意愿值得高度赞扬。相信在香港甚至其他采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这一判决将成为此法律领域的发展的重要基石,以更好地保障像原告人这样的加密诈骗受害者。
何韦的法律团队很高兴能参与此次司法上的发展和革新。这一判决极有可能标志着法律诉讼中的历史性创举,并且为香港甚至全球其他司法管辖区于未来的类似案件奠定重要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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